******有限公司畜牧养殖基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
************有限公司畜牧养殖基地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目前环境影响报告初稿已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中的相关规定,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材料如下:
******有限公司畜牧养殖基地项目
******有限公司
(3)建设性质:改扩建
(4)建设地点:拟建项目位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164团七连,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2°54'16.972",北纬46°50'29.881"。地理位置图详见附图2.2-1。
(5)周边关系
东侧:东侧为拟建的一家养殖企业,目前正在建设过程中。散养圈东侧50m为164团7连的农田。
南侧:南侧紧邻一条道路,道路为沙石路面未硬化,隔路为164团7连的农田。
西侧:西侧为已建成的养殖企业,目前处于空置状态,尚未投入正式运营。
北侧:北侧为道路,隔路西侧为农田,东侧原为牧民安置小区,长期为空置状态,目前建设单位租赁了一栋房屋作为职工宿舍使用。
(6)项目总投资:本项目总投资为2000万元,资金来源均为企业自筹。
******有限公司畜牧养殖基地项目租赁原164团七连千头肉牛繁育基地项目,用于建设本项目。
项目总占地面积21.4554万m2(321.83亩),建筑面积约24240m2,年存栏量为2500头肉牛,年出栏量为7500头肉牛。
1、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本工程主要的大气污染物包括牛圈、有机肥发酵产生的恶臭,饲料加工粉尘;有机肥运输粉尘。牛圈和有机肥发酵加工产生的恶臭,通过采取优化饲料、在饲料中添加EM菌,在垫床中加入EM菌,有机肥发酵前后均添加生物菌剂和腐熟剂,喷洒除臭剂等措施,同时对有机肥加工堆肥间进行封闭,绿化带建设等措施,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厂界处无组织排放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限制的要求。
有机肥运输过程设置在封闭的车间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堆肥间设置1根15m排气筒,恶臭气体集中收集,废气收集后经生物滤塔处理后由15m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有组织排放速率分别为0.003kg/h;3.05×10-4kg/h;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15m氨:4.9kg/h、硫化氢:0.33kg/h)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饲料加工有粉尘,采取将饲料加工设置在室内,加工设备设有饲料加工一体机(含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的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为5.70mg/m3;0.011kg/h,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15m;颗粒物:3.5kg/h)。
根据估算模式可知:
①饲料加工区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最大落地浓度2.38μg/m3;最大占标率0.5%,出现在下风向50m处。
②养殖区按整体等效面源估算无组织恶臭污染物中NH3最大地面浓度为4.243μg/m3,最大占标率2.1%,出现在下风向475m处;H2S最大地面浓度为0.515μg/m3,最大占标率5.2%,出现在下风向475m处。
按单独一个养殖区估算无组织恶臭污染物中NH3最大地面浓度为2.12μg/m3,最大占标率1.1%,出现在下风向250m处;H2S最大地面浓度为0.21μg/m3,最大占标率2.13%,出现在下风向250m处。
③粪污处理区堆肥间无组织NH3最大落地浓度9.2μg/m3;最大占标率4.6%,出现在下风向75m处。H2S最大落地浓度0.92μg/m3;最大占标率9.2%,出现在下风向75m处。
粪污处理区堆肥间有组织NH3最大落地浓度4.02μg/m3;最大占标率2.0%,出现在下风向50m处。H2S最大落地浓度0.39μg/m3;最大占标率3.9%,出现在下风向50m处。
④粪污处理区破碎间颗粒物最大地面浓度为47.82μg/m3,最大占标率5.3%,出现在下风向25m处。综上,采取以上环保措施后项目各大气污染物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2、水环境影响分析
(1)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影响分析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生物滤塔排水和牛尿。生活污水和生物滤塔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吸污车运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164团污水处理厂处理。牛尿部分被蒸发,部分被垫料吸收。项目与地表水无直接水利联系,故项目的运营对周围水环境影响很小。
(2)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影响分析
项目地下水污染途径主要有牛舍、粪污处理区等防渗措施不完善,而造成废水渗漏污染。为防止地下水污染,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把预防污染作为基本原则,把治理作为补救措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第11.2条要求,对项目厂区划分重点防渗区和一般防渗区,并按照分区分别采取不同的防渗措施。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管理,防止建构筑物垮塌、破损和渗漏污染地下水。本项目在落实本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并加强养殖基地环境管理的前提下,可有效控制废水污染物下渗,对当地地下水水质影响较小。
3、声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机械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及牛群叫声,在采取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后,经过距离衰减,经预测厂界噪声贡献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的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环境影响评价
生活垃圾设垃圾收集设施,及时清运至当地垃圾收集站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生物废滤料由厂家回收更换。病死牛交由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处置;牛粪及废垫料在粪污处理区进行有机肥加工后外售用于农田施肥,医疗废物统一收集委托资质单位处理。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均得到合理利用或安全处置,固废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5、环境风险分析
拟建项目在设计中充分考虑了各种危险因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并采取了相应的预防措施,避免事故状态废水直接外排,避免火灾事故对项目造成较大危害。
因此只要各工作岗位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避免误操作,加强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本项目环境风险水平可接受,风险防范措施有效可行。
本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规划,符合清洁生产要求,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工程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来看,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本项目在认真落实好本评价各章节提出的环保措施并满足当地的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本评价认为本项目的实施基本可行。
1、公众索取信息的方式
公众可发邮件或者通过电话、传真、信件等方式与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联系,索取报告书和公众调查表。
2、查阅期限和意见反馈方式
公示期限: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方式:通过邮件、电话、传真、信件等方式发回公众调查表或提交书面意见。
3、项目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玉鑫
联系电话:******
4、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浩
联系电话:******95
电子邮件:"mailto:******">******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揽胜东街88号
1、公众参与目的
为了增加公众对本项目的了解,本次环评通过公众参与调查方式让公众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而了解公众对该工程建设的态度,以及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及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等,并将公众意见反馈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增强建设项目环保措施和要求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消除公众对项目建设的疑虑,维护公众的合法环境权益,并为建设单位及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日后开展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2、工作时间表
2025年3月25日在生态环境公式网上发布第一次网络公示,第一次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本次为第二次公示,进一步征询公众意见。
3、公众的地域和数量分布情况
******居民点。
4、公众代表选取方式、代表数量或代表名单
公众参与调查的空间范围原则上不小于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按各环境要素最大影响范围考虑),并涵盖项目的全部敏感保护目标。被征求意见的对象包括可能受到建设项目直接影响的单位代表和公众,还包括项目所在地和受影响地区的基层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等。
5、信息公开方式
本次公示公众可以在相关信息公开后,到环评单位、建设单位查阅报告书全本,以电子邮件、信函方式向环评单位及建设单位咨询。
6、信息反馈的安排等
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向公众公开项目的基本情况及项目存在的环境问题,在信息公开和公众意见调查的过程中,明确公开项目建设方及环评单位的联系方式。公众可以通过以上联系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工作人员以口头建议、发送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表对本项目及环评工作的意见及看法。对于公众意见采纳或不采纳都将逐条给出说明,同时在报告书报批时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和不采纳的说明。
征求范围:受到项目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关注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主要事项:本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中的要求,广泛征询关心该项目建设的所有社会人士对本项目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对公众意见进行反馈。本项目公众参与调查征求意见的主要事项如下:
1、您生活和工作地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是什么?
2、您认为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如何?
3、您对本项目建设情况了解程度如何?
4、您认为项目的建设是否有利于本地区的发展?
5、您认为项目运营过程中会对环境造成哪些影响
6、您认为项目的建设、运营产生的影响,您能接受吗?
7、您对项目建设持什么意见?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以上联系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工作人员以口头建议、发送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表对本项目及环评工作的意见看法。
2025年4月28日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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